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峨眉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谭忠与峨半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谭忠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846号起诉人:张谭忠,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浩,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收到起诉人张谭忠诉峨山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张谭忠诉称:起诉人张谭忠为峨山家园小区业主。峨山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于2013年6月25日通过了“选举黄勇、蔡云华、刘仪华、胡程、王秀华、王晓玲、范淑君七人为峨半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然而,该选举程序违法,选票及表决票均未达到法定的“双过半”要求,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同时也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了起诉人的居住权和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处分、使用权。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撤销峨山家园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黄勇、蔡云华、刘仪华、胡程、王秀华、王晓玲、范淑君七人为峨半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峨山家园小区业主大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述法律条文中的“决定”应限定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所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而不包括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因此,起诉人现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关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谭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梅云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