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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志刚与被告罗勇、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刚,罗勇,周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317号原告杜志刚,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勇,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芹,女,1981年8月2日出生,侗族。原告杜志刚就与被告罗勇、周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为681元,由原告杜志刚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审 判 员  向好英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