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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行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朋,李俊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行执保字第10号申请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局长。被申请人李朋,农民。被申请人李俊媛,农民,系李朋之妻。被申请人李朋、李俊媛因违法生育子女,申请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其下达了景育征决字(2014)第014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未予履行。为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2014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朋、李俊媛的银行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