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飞 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831号罪犯张飞,又名张小龙、张建飞,男,1991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陇县城关镇神泉村3组115号,因强迫卖淫罪经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陇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1年,附加罚金5000元(罚金已全部缴纳)。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5月3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张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3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井下担任支护工以来,不怕苦不怕累,严格按章作业,保证支护质量,同时,敢于同一切违章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几年来共制止他犯违章行为十余次,受到监区多次表扬。该犯自2012年08月至2014年01月共获计分考核成绩146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6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考核成绩只有14个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飞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2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