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4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农民,住雄县。被告高某,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民,住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建生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