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左月珍与宫宝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左月珍,宫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鸿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春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月珍,女,1947年10月3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永庆,系左月珍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宝明,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