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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焦文亮、吕锡兴、肖某甲、慕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亮,吕锡兴,肖某甲,慕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徐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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