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焦文亮、吕锡兴、肖某甲、慕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徐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文亮,吕锡兴,肖某甲,慕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徐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