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5)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赵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36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罗希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春桂,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赵晓荣,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2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5332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刘建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