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某某,女,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