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710号原告张某某,男,1950年2月1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某某,女,1954年12月12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刘春来审判员 于占玖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