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某某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