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符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勇,符青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69号原告:徐小勇,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符青友,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勇与被告符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勇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勇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