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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小勇与符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勇,符青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69号原告:徐小勇,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符青友,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勇与被告符青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勇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勇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勇负担。审判员  王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