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荣花与李存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花,李存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徐荣花,女,1942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存堆,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荣花与被执行人李存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灵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存堆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本院依法查封、拍卖了李存堆所有的豫M×××××号越野车,因两次无人竞买致使拍卖流拍。依照法律规定将该车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徐荣花,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灵执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