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郑公平与于洪起、于世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193-1号吉林省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对申请执行人郑公平与被执行人于洪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于洪起、被执行人于世滨未能按(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协助将被执行人于洪起购买由吉林省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助将被执行人于洪起购买由吉林省沈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上述房屋、车库产籍过户手续。附:(2014)长经开执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书联系人:申世永联系电话:8855****、1351447****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