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谈晓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1-1号申请人:谈某某,女,生于1965年5月1日,汉族,湖北房县人。被申请人:贺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本院依申请人谈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了(2014)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贺某某购买的丹江口市某某园19号楼3单元1102#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谈某某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某堰街办某某中路25-A号1幢1-12-3号商品房(建筑面积200.7㎡,房产证号: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2****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谈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谈某某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贺某某购买的丹江口市某某园19号楼3单元1102#一套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谈某某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朝阳中路25-A号1幢1-12-3号商品房(建筑面积200.7㎡,房产证号: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12****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徐建林人民陪审员 王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四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