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保字第144-1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山民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现金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郭保国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