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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986-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珍,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