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民初字第16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计巧莉与邵勇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巧莉,邵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600-1号原告:计巧莉,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勇,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巧莉与被告邵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计巧莉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邵勇所有的川KAF5**号小轿车予以异地查封、扣押,并已提供原告计巧莉在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40000元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若保全申请有误,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院为了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诉讼保全风险,确保申请人的担保财产被转移、毁损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计巧莉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在隆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定期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吉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