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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柯仪与许钧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古继仰,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之光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倩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