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柯仪与许钧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古继仰,广东卓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之光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倩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