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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5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桓台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79-3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徐学建,经理。委托代理人:牟维智,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高青县。原告桓台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双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付 明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