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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邢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连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增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