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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法定代表人徐俊,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金部分法律文书所确���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肥西金桥高级职业中学(肥西县会计核算中心金桥职高备用金专户)在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