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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少民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少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许某,女,汉族,1989年12月18日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许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蒋小蓉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人民陪审员  吴叶香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韦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