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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旺和与王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和,王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0144号原告:李旺和,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李旺和与被告王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旺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旺和诉称:2012年下半年,原告跟随被告在阜阳干阜阳到新蔡的阜新高速公路工作;原告从事140型号的推土机驾驶员工作;原、被告经过最终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共计121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予支付。王建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经人介绍跟随被告王建新在阜阳到新蔡的阜新高速公路从事推土机驾驶员工作。工程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100元。此款经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王建新在2014年2月份支付给原告工资11000元,尚欠11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旺和陈述、原告提供的王建新签名的欠条一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建新欠李旺和工资款未还存在过错,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旺和工资款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王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中于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党献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安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