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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行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建发与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城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行监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建发,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成街派出所,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成街11号。负责人:王纯华,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浩,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成街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史福岭,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成街派出所民警。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成集团公司销售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孙建发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新城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新城街派出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建发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城街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或是与王某某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是没有证实其殴打了王某某;该处罚决定遗漏了王晓东,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定新城街派出所依法重新作出对王晓东、王某某的治安处罚。新城街派出所提交意见称: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一、二审判决。王某某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孙建发的再审申请,维持原生效判决。本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孙建发提出的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城街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人证言或是与王某某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是没有证实其殴打了王某某问题,新城街派出所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前,对证人王某某的父母及其兄王晓东、周喜君进行了询问,虽然王晓东、周喜君未证实孙建发殴打了王某某,但证实了孙建发与王某某一家发生争执的事实,王某某父母的证言证实了孙建发殴打王某某的事实,王某某的父母虽与王某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本案结合王某某的自述及其伤情诊断,尤其是结合孙建发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自认用手打人的事实,可以证实孙建发殴打王某某的事实,故孙建发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孙建发提出的该处罚决定遗漏了王晓东,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判定新城街派出所依法重新作出对王晓东、王某某的治安处罚问题,本案审理的是公安机关对孙建发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至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对王晓东进行处罚以及对王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故孙建发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孙建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建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曲海涛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景学武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