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石家庄三时美加进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石家庄三时美加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79号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明,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雪茵,该司工作人员。被告石家庄三时美加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三时美加出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捷安信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淑萍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