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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2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自动撤诉。特此裁定。审判员  邵秋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升附法律条款: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