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港执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海廷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窦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树军,天津博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港执字第1746号申请执行人窦树军,男被执行人天津博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桐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窦树军与天津博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20000元,剩余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3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洪春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