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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冷光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冷光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1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五联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76878531。法定代表人施宣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群英,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光明。委托代理人屈鲁宁,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上诉人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因与冷光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捷冠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林 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