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文就、被申请人张建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明溪县。被申请人:张某乙,男,驾驶员,现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关于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现因申请人张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查封、扣押。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王云琴人民陪审员 汤发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