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什邡执字2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许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什邡执字210-1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北路。法定代表人:张华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志荣,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北市。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许志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德民二初字笫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志荣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许志荣可供��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民二初字笫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纯松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