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终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纪梅芳与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梅芳,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终字第0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梅芳,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俊,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梅,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港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金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纪梅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纪梅芳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梅芳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梅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纪梅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仓 勇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