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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西元与邵国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双塔村。被告邵某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双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