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09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西元与邵国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096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双塔村。被告邵某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时村乡双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