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5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伟,陈立强,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立强,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伟所有的坐落于颍上县迪沟开发区阳光大道北侧23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伟所有的坐落于颍上县迪沟开发区阳光大道北侧23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XX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