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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景燕燕与何卫东、何奎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燕燕,何卫东,何奎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景燕燕,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光辉,男,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卫东,男,1990年2月19日生。被告何奎夫,男,1963年6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燕燕诉被告何卫东、何奎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燕燕于2014年5月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何卫东、何奎夫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燕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景燕燕负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