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85年7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84年9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 建人民陪审员 康茂堂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