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赵伟与刘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刘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973号原告赵伟。委托代理人郭丽丽,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化。原告赵伟诉刘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16日,被告刘文化因修车向原告借款33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分文。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警审 判 员 刘延峰代理审判员 郭敬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