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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晶易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蓝晶易碳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艳玲。委托代理人:蔡根华。被告:山东蓝晶易碳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蓝晶易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原告杭州新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