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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清亮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亮,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清亮,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宋建勋,汶上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亮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亮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亮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清亮负担。审 判 长  曹义林审 判 员  高玉环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