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五终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谭润臻与张巧灵、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巧灵,谭润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灵。委托代理人柴清淑,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润臻。委托代理人王振兴。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贺国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邹东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福超,系该单位员工。上诉人张巧灵因与被上诉人谭润臻、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巧灵以与被上诉人谭润臻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张巧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巧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