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非审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茜、吴聚磊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茜,吴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非审字第72号申请人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五里铺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139476-2。法定代表人吕修彦,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茜,女,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聚磊,男,汉族,1980年6月28日出生。邢台市桥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桥东计征决字(2014)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经本院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戴树立审判员 李国温审判员 马军骁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培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