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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侯某甲贩卖毒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揭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原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甲,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因吸毒及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合并处行政拘留20日。2013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侯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9月30日17时许和2013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先后2次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口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王甲,每次贩卖0.7克,交易毒资人民币(下同)200元。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准备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甲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了白色晶体2包(共1.35克)。经鉴定,现场扣押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甲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詹某甲(已被判刑)。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称重笔录、书证、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侯某甲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甲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的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侯某甲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侯某甲上诉称:她是替朋友拿冰毒,从中没有获利,也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贩毒;她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她是初犯,能够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请求对她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17时许和2013年10月13日16时许,上诉人侯某甲先后2次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口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王甲,每次贩卖0.7克,交易毒资200元。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侯某甲准备以3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给王甲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扣押了白色晶体2包(共1.35克)。经鉴定,现场扣押的2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侯某甲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詹某甲(已被判刑)。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侯某甲缴纳了罚金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王甲的证言。王证实她的联系电话号码为1324******6。2013年9月30日17时许和10月13日(重阳节)16时许,她在揭阳市东山三号路农业银行附近2次向侯某甲各购买了价值200元的冰毒。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她准备再次向侯某甲购买300元冰毒时被警察查获。通过对12张相片进行混合辨认,王辨认出侯某甲。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诉人侯某甲随身携带的白色晶体1包0.53克、白色晶体1包0.82克、黑色小米直板移动电话1部。3.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扣押到的白色晶体状物进行称量。第一包显示重为1.05克,然后取出袋内白色晶体物,对塑料薄膜袋进行称量,显示重为0.23克;第二包显示重为0.66克,然后取出袋内白色晶体物,对塑料薄膜袋进行称重,显示重为0.13克。上诉人侯某甲对称量结果无异议。4.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经检验,上诉人侯某甲随身携带的白色块状晶体0.82克、白色粉末0.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检测,上诉人侯某甲和证人王甲的尿液均呈冰毒阳性。6.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侯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0日,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处行政拘留10日,合并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送揭阳市公安局蓝城分局拘留戒毒所执行。7.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证实材料。证实上诉人侯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容留他人吸毒的詹某甲,后詹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8.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证实上诉人侯某甲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等情况。9.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5日15时许,揭阳市公安局蓝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市局缉毒大队的指派,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人家头村实验中学旁1出租屋楼下(东山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口)抓获上诉人侯某甲,现场从侯某甲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小包。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的通话记录清单。证实上诉人侯某甲与证人王甲有通话记录。11.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证实上诉人侯某甲于2013年5月7日缴纳了1万元的罚金。12.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侯供述她有吸食毒品,联系电话号码为1359******7、1372*******。2013年9月30日17时许,王甲打电话说要200元冰毒,她就向“红仔”购买了200元冰毒卖给王甲,收取王甲200元。2013年10月13日(重阳节)16时许,王甲又给她打电话,说要200元冰毒,她又向“红仔”购买了200元冰毒再卖给王甲,收取了王甲200元。上述两次毒品交易地点均在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口。案发当日14时许,王甲打电话给她,说要300元冰毒,她就叫王甲在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前等候,当她来到现场时被民警查获,她身上携带的2包冰毒也被民警查获。侯现场指认了毒品交易的地点,即揭阳市榕城区东山三号路农业银行门口;通过对12张不同相片进行混合辨认,侯辨认出王甲。对于上诉人侯某甲的上诉,经查,侯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侯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根据侯某甲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甲非法销售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甲多次贩毒,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侯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的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侯某甲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考虑到侯某甲系初犯,且能真诚悔罪,故可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中对侯某甲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4)揭东法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中对侯某甲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侯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东雄审 判 员  杨树城代理审判员  黄桥镇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伟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