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蒋小冰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小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772号罪犯蒋小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小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蒋小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小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小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