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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万满、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万满,鲁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3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龙,行长。被告:万满。被告:鲁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万满、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万满、鲁杰名下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万满、鲁杰名下价值322931.6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丹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心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