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付绍坤犯强迫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绍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717号罪犯付绍坤,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绍坤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付绍坤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付绍坤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付绍坤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3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以(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601号刑事裁��,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经本院先后于2010年9月20日、2012年8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770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3月17日以罪犯付绍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3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绍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6次,2013年3月获得、2013年11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绍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绍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