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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冬秋与谢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秋,谢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刘冬秋。诉讼代理人:潘电财,韶关市浈江区乐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秋诉被告谢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冬秋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冬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增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