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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洪双燕与黄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双燕,黄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89号原告:洪双燕,女,1978年11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万生,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双燕与被告黄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双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