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洪双燕与黄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双燕,黄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2689号原告:洪双燕,女,1978年11月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黄万生,男,1972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双燕与被告黄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双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