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350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腊香,廖伟,韦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曹腊香,女被执行人:廖伟,男被执行人:韦淑萍,女本院在执行曹腊香申请执行廖伟、韦淑萍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