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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终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瑞时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瑞时,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终字第1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21号。法定代表人牛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时,男,2004年2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德林,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逄伟平,北京市京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53号。诉讼代表人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涵,女,1988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瑞时、原审被告北京瑞海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17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表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故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西都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请求,系其自愿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西友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 艳代理审判员 谷 升代理审判员 魏志坚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