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8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裕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第82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天福路东桥和路南福洪大厦第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陈旭晓,总经理。关于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裕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深圳市裕兴东海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经查证,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0月17日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请求撤销强制执行案件。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强制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 文 东审 判 员 陈 方 杰代理审判员 胡 慧 玲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娄靓(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