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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潮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啸 来自